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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8章(2 / 2)

许,由我府指派一名文书小吏随行?不需插手,只记录证物存放之所、经手之人、开封查验之时辰即可。沿途一应开销,皆由我府承担。如此,将来若有人质疑证物真伪,也有迹可循。”

这相当于派了一个“见证人”全程盯着。

廖戎心中不悦,但唐宛语气谦恭,理由充分,他若断然拒绝,反倒显得心虚。

他沉吟片刻,勉强道:“……可。只许一人,不得干扰本官办案。”

“多谢大人体谅。”唐宛微微颔首,“其三,今日在场诸位,无论是我府属官、书吏,还是大人随从,皆为此事见证。还请苏先生将各位姓名、职司一一记录在案,附于案卷之中。他日朝廷若有垂询,或大人回京陈述案情,诸位皆可为此证物出处作证,证明此物确系今日、于此处、从这书卷之中取出。此乃为大人计,亦为都督计,更是为真相计。”

三条要求,层层递进,滴水不漏。

表面看,全是“为了程序公正”、“为了大人清誉”、“为了查明真相”,冠冕堂皇,让人挑不出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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